(2017)兵060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与于晓莲、董紫娟、钱尚年、冉富兵、满梅、陈江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陈江伟,满梅,冉富兵,董紫娟,钱尚年,于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文化路203号。负责人:王海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江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满梅,女,198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冉富兵,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紫娟,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尚年,男,1970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晓莲,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江伟、满梅、冉富兵、董紫娟、钱尚年、于晓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江伟、满梅、冉富兵、董紫娟、钱尚年、于晓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