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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群英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群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62号原告:罗群英,女,1952年7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农业局办公楼内。负责人:胡凌,该居委会主任。原告高永国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居民委员会解除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永国负担,退回原告高永国65元。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