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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明月与被执行人武立国、王国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月,武立国,王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武明月被执行人武立国被执行人王国红申请执行人武明月与被执行人武立国、王国红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物该房产被执行人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高月鹏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子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