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正勇、唐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勇,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正勇,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娜,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唐铁华,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郑晓红,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唐会财,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勇与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铁华、郑晓红、唐会财银行帐上存款及其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968340.16元(含执行费、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