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安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亚民与鹤岗市鑫塔泰工贸有限公司、、房继元、郭友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民,鹤岗市鑫塔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安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宋亚民,男。被执行人鹤岗市鑫塔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本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亚民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鑫塔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友用其所有的被执行人鹤岗市鑫塔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鹤蔬字第xxxxxxxx号,面积264㎡;鹤蔬字第xxxxxxxx号,面积412㎡;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号,面积1162.2平方米,顶还申请执行人宋亚民借款本金40万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裁定书下发后一周内负责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本金5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2,564.00元及申请执行人所垫付的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费用,被执行人于此和解协议签订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被执行人所欠借款200万元的利息,在被执行人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协商还款方案进行偿还。如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