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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77号罪犯张迅,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张迅有期徒���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人民币32.28万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30日、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张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5个表扬余3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迅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不积极履行附加刑,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