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麦与赵金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麦,赵金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2126号原告张麦,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陈东付,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赵金箍,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赵帅帅,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麦与被告赵金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在一起务工。2017年2月21日,被告以日前发生的琐事为由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人身损害。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对被告作出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被告对原告产生的相关费用拒不赔偿。故,原告要求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金箍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医疗费5652.91元。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麦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小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