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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赵春利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34号被执行人赵春利(曾用名:赵合利),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02180952,甘肃省宕昌县人,住第六师105团9连。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春利现在监狱服刑,服刑至2030年5月18日,现已经将赵春利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