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雯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3号原告:张雯,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雯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雯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27.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