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030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湖南广播电视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侵权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非法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被诉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长沙市××区,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