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凤云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佳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云,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98号申请人:陈凤云,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桂庆,男,汉族,1949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住合川区。申请人陈凤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等保全措施,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凤云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凤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