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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长利、李守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利,李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利。被执行人:李守君。刘长利与李守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装修款50000元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