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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李香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李香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2路2号富力国际中心4层。法定代表人:黄莹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香馨,女,香港居民,地址:惠州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香馨合同纠纷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香馨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香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516号裁决书已予确定,经到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香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第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思华审判员  冯积赋审判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