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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赵市五一服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赵市五一服装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175号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负责人:张建军,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赵市五一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投资人:周正华,厂长。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赵市五一服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敬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