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洋豪与杨景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洋豪,杨景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101号原告梁洋豪,男,生于1990年2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景雷,女,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负责人:王建新。原告梁洋豪诉被告杨景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梁洋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景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洋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梁洋豪承担。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