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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奎与被执行人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奎,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魏奎,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魏奎与被执行人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魏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6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