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志荣申请执行翟玉磊高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荣,翟玉磊,高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672号申请人:罗志荣,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翟玉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个体,住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高永贤,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辽宁省彰武县两家子乡。罗志荣申请执行翟玉磊,高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志荣于2016年6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兵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