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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辉、刘晓英与罗国丰、张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刘晓英,罗国丰,张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刘晓英,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辉之妻。被执行人罗国丰,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厅,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刘辉、刘晓英与被执行人罗国丰、张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辉、刘晓英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辉、刘晓英与被执行人罗国丰的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恋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