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王得意、王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王得意,王玲玲,王奇,孙翠华,王飞,周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920-1。负责人:刘晓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井聪,该行员工。被告:王得意,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王玲玲,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奇,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孙翠华,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飞,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周敏,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王得意、王玲玲、王奇、孙翠华、王飞、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