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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与被告郭有山、赵彦珍、姜兆千、杨光昭、张艳艳、赵志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郭有山,赵彦珍,姜兆千,杨光昭,张艳艳,赵志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632号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被申请人:郭有山,男,汉族。被申请人:赵彦珍,男,汉族。被申请人:姜兆千,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光昭,男,汉族。被申请人:张艳艳,女,汉族。被申请人:赵志忠,男,汉族。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与被告郭有山、赵彦珍、姜兆千、杨光昭、张艳艳、赵志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负担。审判员  杨学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