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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卢秋菊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卢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敏,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卢秋菊,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厦门市思明区新潇洒花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卢秋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6]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闽0203行审112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交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简振环审 判 员 薛学佐审 判 员 魏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领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