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与雷少华、潘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雷少华,潘凤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374号原告: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义县建材市场边好来西地块2-2。经营者:连伟勤,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陈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少华,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畲族,住武义县。被告:潘凤萍,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雷少华、潘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武义县白洋伟勤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