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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9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水明与张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明,张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9567号原告:赵水明,男,汉族,1936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祥(原告之子),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张铭,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赵水明诉被告张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原告房屋厕所、走廊、厨房、门厅、阳台的房顶恢复原状、重新粉刷;2、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21.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房屋于2008年装修,扩大了卫生间,把厨房挪到了阳台,致使多次往原告房屋漏水。2011年8月下旬,原告发现自家厕所、走廊均出现渗漏现象,后发现是被告家木地板存水严重,是造成原告房屋顶部渗水原因。被告答辩:2011年的时候,被告房屋还在被告名下,那时候是被告的奶奶在里面居住,现已去世。2012年,被告将其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了,原告所述的事实不清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革新南路×号房(以下简称原告房屋)系由原告承租使用,楼上的×号房(以下简称被告房屋)原系被告名下私房。2012年5月28日,被告将其房屋转移登记于案外人张天浩名下。2012年7月10日,原告将被告之祖母“杜慧兰”诉至本院,原告称2011年8月下旬,原告发现自家厕所、厨房、门厅、走廊均出现渗漏现象,后发现是被告家木地板存水严重,是造成原告房屋顶部渗水原因,故原告索赔3200元。同年7月16日,原告撤诉。2013年7月12日,原告持同样理由事实再次起诉被告之祖母“杜慧兰”至本院,除要求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外,还索赔5000元。后经查实,被告之祖母“杜慧兰”已于2010年7月31日去世,故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再次撤诉。2014年10月21日,原告持同样理由事实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后因起诉被告姓名有误,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撤诉。2014年12月26日,原告持同样理由事实将被告诉至本院,向被告索赔6900元。被告在该案2015年1月15日的庭审中称“当时事发时漏水了,我们家接着就给原告家进行了维修,之后原告再也没有找过我,之后再有什么事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11年漏水产生的损失。我想知道原告的数额标准(6900元)是怎么来的,11年之后原告有没有修过。如果赔偿我愿意赔1千元”。后,原告称想起诉恢复原状的案子,故于2015年1月29日撤诉。2015年1月29日,原告持同样理由事实再次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015年3月3日,原告再次撤诉。2016年2月23日,原告持同样理由事实再次将被告及被告房屋现产权人张天浩诉至本院,要求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在该案庭审中称“房子是2011年漏水的,2011年被告就修好了,到现在没再漏过”,还称“楼上大概2011年8月份修的,修完后我家就不漏了”。被告张铭不认可在2011年有过漏水。被告张天浩称“我家邻居说我买房子之前张铭家确实漏过水”,还称被告张铭做过房屋的水电改动、房子被打通了、阳台变成厨房了、做饭的水管都在阳台。2016年5月16日,原告撤诉。庭审中,原告提供照片若干,称拍摄于2011年,可见原告房屋顶部有渗漏水痕迹。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经查证属实,被告张铭在2015年1月15日的前案庭审中承认其房屋曾漏水并表态同意赔偿原告1千元,而被告房屋的现产权人张天浩亦在另案中称被告房屋确实之前漏过水,且屋内做过水电改动。由此,本院认为原告所持被告房屋在2011年向原告房屋漏水且被告对被告房屋予以维修完毕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事后对其房屋做了维修不再向原告房屋漏水,但原告房屋的厕所、走廊、厨房、门厅、阳台房顶确因被告房屋先前的漏水受损,故被告理应予以维修,至于其主张的复印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革新南路×号房的厕所、走廊、厨房、门厅、阳台房顶的漏水痕迹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施工应符合安全的通常标准。二、驳回原告赵水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张铭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