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清与被执行人李敬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清,李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清,男。被执行人李敬阳,男。本院在执行张国清与李敬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敬阳应返还张国清房屋、场地(场地四界,东起:乾佑河边道以里。西至水电公司引水渠个人修建土地以东。南起:高速路桥下道路以北。北至:夏冬娃承包地以南(另外,包括陈林、张树华、张义文承包地),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李敬阳返还了房屋场地,交纳了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张国清收到李敬阳返还的房屋、场地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返还房屋及场地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小清审判员 贾 伟审判员 程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航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