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魏恒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魏恒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魏恒学,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恒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现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