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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99年8月24日被淮安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0年11月25日被淮安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1年1月9日被淮安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2年4月27日被淮安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8年8月4日被淮安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09年7月9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8月11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11月7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苏08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石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王琤琤审判员 王广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