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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朋亮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亮,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亮,农民。被执行人:陈明,农民。关于刘朋亮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朋亮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一直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宝林审判员  毛 锦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