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朋亮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亮,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亮,农民。被执行人:陈明,农民。关于刘朋亮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朋亮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一直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宝林审判员 毛 锦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