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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鹏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6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0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黄鹏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