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鹏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6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0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黄鹏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