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汪全胜与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劲松、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全胜,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劲松,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47号申请人:汪全胜,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丁毅,董事长。被申请人:丁劲松,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全胜诉被申请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劲松、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全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劲松、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份、股票、证券等)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2200万元。申请人汪全胜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全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劲松、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份、股票、证券等)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2200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君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