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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渭南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孙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渭南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33-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渭南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县高塘镇圣山村**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2013)渭临证经字第3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孙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6)渭临证执字第05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竹丽审判员  贠承一审判员  刘沙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