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金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33号被执行人任金才,男,汉族,51岁,住扬州市江都区。任金才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任金才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任金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7年2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任金才的家庭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任金才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股权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金才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