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XX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北京龙诚久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龙诚久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10层1017室。法定代表人:张晓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北京龙诚久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9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