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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盛从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从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从良,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31日盛从良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2017年2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从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谷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从良、辩护人朱景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9时58份,被告人盛从良驾驶豫J×××××小型东风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胡状镇岗上村口北100米处,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刘明峰撞倒,事故发生后盛从良驾车逃逸。刘明峰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4日死亡。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盛从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盛从良,宣读了被告人盛从良供述,证人刘某1、王某、刘某2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报警、接警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从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符合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盛从良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9时58份,被告人盛从良驾驶豫J×××××小型东风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胡状镇岗上村口北100米处,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濮阳县白罡乡关庄村刘明峰撞倒,后盛从良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4日,刘明峰因头、胸部外伤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盛从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已调解履行完毕)。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盛从良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盛从良供述:我来投案,我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事故发生后我驾车逃逸了。2016年10月20日20时左右,我开车从俺村去俺妻子家里,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岗上村口北100米处,我的对面过来一辆大车,大车没有给我会灯,车灯比较亮,我的车灯也不怎么亮,等和大车错过去,我发现有一个黑东西没看清,我就向左打了一把方向,我感觉没事就走了。我到家里才发现前挡风玻璃有点碎了。第二天也没在意把车放家里就去上班了。五、六天后交警队通知我,才知道当时碰住人了,交警队通知当晚,我没在家,就让我姐夫王某把肇事车送到交警队了。我的车前边保险杠及前玻璃撞住人的,当时在紧挨中间线西边车道相撞的。我所说的黑影好像是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当时我用的四档,车速大约每小时40公里左右。我有驾驶证C1证。我驾驶的车是我姐夫给我的。我姐夫叫杨奎山,家是濮阳县胡状乡后岗上村的。事故发生之后,我当时没想到撞住人了,事故发生后我没有到现场。我当时没想到看到的黑影是人,后来回想好像是人。当时公路上南北都有来车,当时有急事没停车看看,我没有报警。2、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10月20日19时50分许,我驾驶车辆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胡状乡杨岗上路口北时,我看到一辆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和一个由东向西的行人相撞了,是在道路双黄线西边相撞的,行人在路上躺着,那辆面包车向南逃跑了。面包车右边的大灯处撞住行人的,那辆车撞住行人后向南跑了有400米左右向右拐弯时我看见右边的大灯掉下来了。当时我驾驶的车距离事故车辆有30米左右,是一辆白色面包车长安牌,车号是XXX8**号。当时是我打的110报案,电话是152××××9332。3、证人王某证言:我内弟盛从良让我来送事故车辆。今天晚上大约9点多钟我在家准备睡觉,我内弟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出车祸了,交警队白警官给我打电话让我投案”。我就问啥时间出的事,我内弟说好几天了,他说在106国道胡状乡测速底下,开车感觉碰住东西了,好像一个人,因当时害怕没停就走了。我就问了几句,就问车在什么地方,他说在老家,他因在外边今晚回不来,我就说让抓紧赶回来投案,先把事故车送到交警队,我安排家里一个侄子把车送过来了。我送的车是豫J×××××面包车,车的前挡风玻璃坏了。4、证人刘某2证言:我父亲叫刘明峰,被车撞伤住院了。昨天下午1时许我通过手机微信知道的,我们到濮阳县人民医院确认后才知道受伤的是我父亲。5、濮阳县报警中心接处警信息表。6、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7、盛从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8、濮阳县人民医院刘明峰诊断证明。9、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0月31日盛从良因交通肇事逃逸,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10、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刘某3头、胸部外伤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盛从良承担全部责任,刘明峰无责任。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3、被害人身份信息。14、被告人盛从良无前科证明。15、案发经过。16、被告人盛从良户籍证明。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从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从良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盛从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盛从良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从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迎春审判员  戴文顺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继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