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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继才与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960号原告罗继才,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范长友,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刚,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罗继才与被告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小刚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继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