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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光福与潘南山、潘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福,潘南山,潘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2147号原告:陈光福,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潘南山,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潘修华,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光福与被告潘南山、潘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光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光福负担。审 判 长  徐晓林人民陪审员  林XX人民陪审员  金景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奕程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