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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1328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建春,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香与被执行人汪海艳、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春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皖01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