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磊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等。(具体申请执行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5栋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磊等与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虎泉街319号吴家湾·御园2栋2单元33层2号【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20500号,建筑面积53.28㎡】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虎泉街319号吴家湾·御园3栋1单元18层3号【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20602号,建筑面积57.71㎡】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虎泉街319号吴家湾·御园1栋2��1号【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20494号】的房产。四、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