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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1622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度1622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03691-0,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