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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农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农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97号罪犯高农厂,男,1976年3月29日生,江苏省赣榆县人,原住江苏省赣榆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农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责令被告人高农厂于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31日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1年11月23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高农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农厂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农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高农厂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8月、2017年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高农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570元均未履行。高农厂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农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农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