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452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卓国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睿,男,34岁,汉族,现住址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