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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凌华凤、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凌华凤,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华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屏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法定代表人肖兴屏,镇长。再审申请人凌华凤因诉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华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该拆除行为属于应急避险措施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2012年5月31日,凌华凤已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交房协议》和《城集镇移民搬迁验收表》,且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进度已将相关款项转至凌华凤账户。2012年7月起,屏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向家坝电站建设蓄水进度及主汛期情况发布《屏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防汛度汛应急避险搬迁工作的紧急通知》、《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向家坝电站库区清理的通知》、《屏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汛Ⅲ(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家坝电站屏山库区第一期蓄水的通知》,要求向家坝电站库区各单位和移民户务必于2012年7月15日前完成搬迁工作。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向家坝电站工程2012年蓄水计划的批复、拟定的应急预案制定了《锦屏镇2012年移民度汛应急避险预案》,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凌华凤的房屋处在向家坝电站建设移民区域内,为了向家坝电站建设按期蓄水及防洪避险,保障移民的生命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帮助未完成搬迁的凌华凤搬迁并对即将淹没的房屋予以拆除,属于政府面对即将发生的险情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应予维持。凌华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凌华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华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茜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