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借款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受理费76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款69693元(含执行费93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876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且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实现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69693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