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樟财、陈月香等与王静明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樟财,陈月香,王静明,刘伟伟,王铭,蒋文萍,义乌市福田街道湖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18号原告:王樟财,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月香,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义乌市。被告:刘伟伟,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铭,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第三人:蒋文萍,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义乌市。第三人:义乌市福田街道湖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丁,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华,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樟财、陈月香诉被告王静明、刘伟伟,第三人王铭、蒋文萍、义乌市福田街道湖塘村民委员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樟财、陈月香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樟财、陈月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樟财、陈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