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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汉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汉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汉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11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272-4。法定代表人章俊杰。被执行人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时代花园B11幢17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33001659-0。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金华汉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0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