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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先俊、马俊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先俊,马俊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先俊,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原审自诉人马俊美,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涡阳县。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先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先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邵先俊不服,以其没有执行能力,原判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