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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职员,现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2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兵审判员  娄志强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