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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芝欣、李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芝欣,李祥林,李学升,姜翠香,孙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董芝欣,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申请执行人李学升,男,193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申请执行人姜翠香,女,193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孙兵伟,男,1976年3月29日,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董芝欣、李祥林、李学升、姜翠香与被执行人孙兵伟道路事故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以(2005)招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2399.75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西执字第48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1)西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395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12399.7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39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39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