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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建国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国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建国,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濉溪县,住所地濉溪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建国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6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建国及其辩护人丁启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秦建国在淮北市相山区中山医院门前前台南侧以帮助送上学为借口,将正在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丁某(女,12周岁,系在校学生)诱骗至其电动车上。骑行途中被告人秦建国将手伸入丁某衣服内,抚摸被害人腹部,在被告人准备猥亵下体时,丁某假称同学在前方,才得以下车离开。2016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秦建国在淮北市相山区职业技术学院西大门附近,将正在前往濉溪路小学上学路上的被害人孟某1(女,年龄9周岁,系在校学生)诱骗至其电动车前座位置。在送孟某1上学途中,被告人秦建国将手伸进被害人内衣抚摸被害人乳房及下阴部,强制猥亵被害人孟某1。在被害人到达目的地后,担心被害人将事情告知父母,又以给零钱的方式,安抚被害人,试图掩盖其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建国为满足其不健康心理,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秦建国在实施第一起犯罪中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秦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秦建国骑电动车行至淮北市相山区中山医院门前南侧时以送上学为由,将正在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丁某(女,2004年10月8日出生)诱骗至其电动车踏板处。途中,被告人秦建国将手伸入丁某衣服内抚摸被害人腹部猥亵丁某,后欲抚摸丁某下体时,丁某以同学在前方为由下车离开。同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秦建国骑电动车行至淮北市相山区职业技术学院西大门附近,以送上学为由,将上学途中寻找手表的被害人孟某1(女,2007年11月9日出生)诱骗至其电动车踏板处。途中,被告人秦建国将手伸进被害人孟某1内衣抚摸被害人乳房及下阴部。到达目的地后,秦建国担心事发给被害人零钱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孟某1、丁某的陈述,证人孟某2的证言、杨某、秦某的证言,被告人秦建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国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建国猥亵丁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建国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为满足其淫秽下流欲望,抚摸幼女身体,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既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建国该起犯罪属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秦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建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建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中平审 判 员  李兴召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