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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尚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终55号抗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尚军,男,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民勤宾馆职工。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尚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甘06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尚军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尚军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尚军免于刑事处罚,显属不当,且量刑失衡,违背公正、公平原则”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尚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民勤县人民法院(2017)甘06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德昌审判员  王素芬审判员  蔡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