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红,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696号自诉人李海红,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镇王砦村。自诉人李海红以被告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海红以其与被告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人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海红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海红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玮 来源:百度搜索“”